星期二, 11月 06, 2012

明光社發起的聯署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聲明

就關啟文博士來函提及的陳志全歪曲明光社立場一文,我們謹此把相關的聯署內容刊出,以便讀者參考:

關注立法會同志平權動議對言論及教育自由影響之網上聯署

對於何秀蘭議員將於11 月7 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同志平權之動議,我們深表憂慮。因動議表面雖為「促請政府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作公眾諮詢」,但另一位高調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議員陳志全表示,此動議辯論可真正檢視議員就同志平權議題的立場。而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對言論及教育自由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

我們明白及尊重一些議員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之熱誠,但我們認為,由於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之接納愈來愈高,並無實質證據顯示同性戀者在香港受到極不公平之對待。不少所謂歧視只是一些人基於良心、公共衛生或宗教原因,對同性婚姻及同性性行為(特別是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不認同或有保留,而非實質上的歧視。但外國及本港的經驗卻清楚顯示,一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產生一籃子問題和激化一系列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和衝突,對教育及言論自由帶來以下的威脅*:

  1. 有關法例會造成逆向歧視的情況,對不同意或不支持同性戀的人士造成逼害,嚴重損害言論自由;
  2. 有關法例迫使學校必須肯定同性戀行為、同性婚姻和家庭,並以此作為平權教育和性教育的基礎,而家長亦難以反對,嚴重損害教育自由;
  3. 有關法例也阻礙一些專業人士為希望求助及脫離同性戀行為的人士提供服務,亦阻礙有關同性性行為與愛滋病關係的討論及研究;
  4. 有關法例會對具爭議的同性性行為(特別是HIV/AIDS 高風險的肛交行為)作出肯定,對青少年及社會倫理價值和關係帶來負面影響;
  5. 性傾向歧視的大原則一旦確立--即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應享有完全一樣的對待,大家根本已沒有理據反對同性婚姻及領養,即使政府不主動提出立法,同性戀者亦可以根據《性傾向歧視條例》提出司法覆核。有關條例最終會導致現有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全然瓦解,對社會的穩定和家庭倫理關係造成深遠的影響。
因此,我們呼籲:
  1. 立法會各政黨及議員在未詳細了解其深遠影響,以及一眾家長、教育、宗教及各階層人士之意見前,切勿輕率或急於表態支持有關動議,並盡快抽時間與一眾關注團體會面,了解民意。
  2. 政府絕不應在現時已充滿爭議的社會氣氛下,為社會製造更多不必要的爭論,添煩添亂,應將時間及精力優先投放於其他更重要及逼切的政治和民生議題。
  3. 在毋須訂立一刀切的《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情況下,政府及立法會可審視及討論一些同性戀群體提出的逼切及合理要求,以適切地保障一些真正及具體地面對某些不公平待遇的弱勢群體。(正如之前的《家庭暴力條例》在不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大前提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可同樣達到保護面對暴力的同性同居者的目的。)

*(附註)
*有教師因為撰文反對同性戀而被吊銷教師資格。
*有家長因為反對子女在學校接受美化同性戀的教育而被拘捕及趕離學校,其子女必須強逼接受有關洗腦教育。
*有宗教學校因為拒絕一名男同性戀學生帶同男伴參與畢業舞會,被法庭裁定性傾向歧視並罰款。
*有印刷商因拒絕為同性戀團體印刷刊物而被控告及罰款。
*有書店因拒絕擺放宣揚同性戀之單張而被同志團體滋擾。
*有僱員因為表達自已不贊成同性戀而被警告、減薪、甚至解僱。
*有牧師因為在講道時根據聖經指同性戀是罪而被控告煽動仇恨,幾經辛苦才能上訴脫罪。
*有宗教團體開辦之孤兒院因拒絕讓同性戀伴侶領養小朋友而被逼關門。
*因為已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因此,在幼童的童話書中,不能只說王子和公主有情人終成眷屬,而要說王子和王子亦可締結美滿良緣。
*由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確立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法律上享有完全同等之權利,因此,在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之後,不少國家亦陸續通過同性婚姻和同性領養。
*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之國家荷蘭,其同志領袖表明,下一個目標是爭取三人婚姻。
*因性傾向歧視條例往往假設同性戀是天生、正常、不能改變及必須尊重的,因此,任何青少年若因懷疑自己有同性戀傾向而尋求輔導,輔導員只能鼓勵他/她肯定自己是同性戀者,縱使當事人自願轉變,亦不能協助他/她改變其性傾向。
*在性教育及法例中要將肛交等同陰道交,對直腸內充滿細菌和糞便,容易感染疾病之事實視而不見。
*因政治正確的原因,衛生當局雖然清楚看到男男同性戀之族群感染愛滋病的個案不斷上升,卻不敢清楚提醒市民大眾肛交乃高風險之行為。
*上述個案之詳情及出處可參考明光社之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

黎民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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