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3月 08, 2007

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之書面意見

關於: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邀請各界提交意見書
日期:2007年3月2日

原委:鑒於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廣管局")最近就香港電台﹝下稱港台﹞一個談及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電視節目,以及另一個電視節目《秋天的童話》作出的裁決,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下稱“訊播委員會”﹞察悉並關注到,該等裁決在社會上引起甚多爭議,尤其是廣管局作出懲處的尺度,以及廣管局及其委員會的組合能否充分反映當前的社會價值。事務委員會亦關注到,在港台就廣管局的裁決作出回應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與港台廣播處長的會面,令公眾對當局有否向港台施壓及妨礙其編輯自主表示關注。因此,訊播委員會邀請各界就這些事宜提交意見書。

(1) 原則
香港素來是一個法治社會,三權分立,而基本法亦對此肯定﹝見該法第一章第四及五條﹞,即
第 四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法 保 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和 其 他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
第 五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變 。

由此,我作為針對港台鏗鏘集<同性‧戀人>個案的上訴人,認為廣管局的裁決正好乎合並保持上述基本法之原則和規定,即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本人為其一份子) 和 其他人的權利﹝包括向法定機關申訴﹞和自由﹝包括針對本人認為不恰當以至不合理事情之檢舉自由﹞。廣管局的法理基楚乃為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在香港回歸前早於1987年成立運作,至今基本良好;其按法理之運作亦明顯可以五十年不變,直至相關法例被修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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